中国农业科技水平总体上仍然较为落后,成果的源头产出和供给不足,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的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统计数据显示,除大宗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育种外,中国50%以上的生猪、蛋肉鸡、奶牛良种以及90%以上的高端蔬菜花卉品种依赖进口,60%以上大豆、70%以上高效化肥以及全部的高端农药等基本上由国际资本掌握,70%以上的先进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依赖进口,大多数国产农机产品仅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这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农业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原因主要有2点。
(1)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够。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2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88亿元,占国家财政农业总支出的0.8%,占农业总产值的0.11%,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强度约1%的水平,与发达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强度2%—4%的水平差距更大。
(2)对农业科技项目的支持方式不合理。科研活动的短期行为突出,不利于成果的持续产出与长期有效供给。支持方式以竞争性投入为主,
持续稳定支持的经费比例偏低。科研单位和企业多头竞争申报项目,项目的研发周期短、频于考核结题,导致研发目标跟随不断变化的项目飘移,缺乏长期系统性工作,尤其是缺少产出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系统化工程方案。农业科技研发的短期行为,不符合农业生产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的规律,导致持续产出和有效供给成果的能力不足。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高、市场交易不活跃
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衡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化商业开发产品的指数,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6000—7000项农业科技成果面世,但成果的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像美、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70%—80%,德英法等国的转化率高达90%。另外,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交易也不活跃。国家导向是逐步构建以市场为主体的技术转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技术转移转化中的主导作用,但现实中市场机制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全国每年成交的技术合同总量中,农业领域成交的技术合同量少、成交额低。2013年全国成交的农业技术合同为11766项,仅占全国技术合同总数的4%;2012年和2013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为6437.09亿元和7469.13亿元,其中农业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为180.92亿元和233.02亿元,分别仅占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总数的2.81%和3.12%[3],表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量小,很不活跃。
三、成果产出主体从事转化的动力与能力不足
中国农业科技成果产出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另一类是企业。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前者动力不足,后者能力不够。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承担科技项目的主体和成果供给的主体,其承担的项目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研发目标多基于学术状况和实验室试验、小区试验情况而设计,研发活动与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脱节,少与或不与企业、产业挂钩,变成了无需面向企业和产业的科技内部循环活动。其成果的评价与衡量标志多是由政府组织的科技界内部专家的评判,而项目结题时业内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更多的是从学术角度出发评判学术水平和技术指标的先进性,而较少关注科技服务企业和产业目标的可达性。在现有的资助模式、评估体制和科技生态下,科技工作者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与意愿不强,除非所承担的项目仅直接来源于企业的资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近些年,政府资助设立的项目虽然已加强了与企业和产业结合因素的考量,在价值评判上已考虑市场的导向,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的总体研发能力不足,尤其在农业领域,企业的研发能力更是薄弱,还远未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产出与转化的主体。例如,中国5200多家种子企业中,仅百余家企业具有研发能力,前50强种子企业研发投入总计每年还不足2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一年的研发投入就超过10亿美元。目前中国农业企业的普遍倾向是急功近利,而不是注重研发能力的提升。
四、成果转化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适应市场机制的专业化服务性中介队伍
中国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国家、省、市、县、乡不同等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中县、乡两级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主要承担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职能任务,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队伍,但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整体上不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原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的农技推广体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在改革浪潮中,机构不被重视,被裁撤或者处于瘫痪状态,人员不稳定和流失严重,甚至呈现出“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另一方面,适应市场机制的专业化服务性中介队伍远未发展起来,尚处于萌芽阶段和探索期,将农业科技成果从产出主体传递到应用受体的市场化沟通传递机制还不顺畅。
五、转化受体对农业科技成果的依赖性和重视程度不够
中国农业生产规模小,以农民家庭经营为主,户均0.5公顷土地,生产效益低下。这种分散经营导致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不高,增量效益不明显,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惯性强,靠经验生产经营,科技素养低而对新技术、新成果的接受能力有限,加上不愿增加转化科技成果所需要的前期生产成本等,对科技成果的依赖性很弱,从内心接受科学种田的意愿不强。农业企业既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的主体,同时又是接受成果转化的受体,总体上习惯于依靠土地扩张、资本扩容、劳动力集聚来实现外延式发展,对新技术、新成果的依赖性和重视程度不高。其他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真正依靠科技进步求发展、重视和依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亦不多见。
六、政策法规制度的设计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分散凌乱且落后。现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政出多门,散乱而又笼统,针对成果转化主体与受体的保障性、激励性、约束性、规范性的政策法规制度设计严重不足。尤其是面向市场化发展新形势的考量不够,适应市场化机制的设计不多,缺乏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的政策引导、法规约束和制度保障。已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往往过于强调指导性和原则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扶持,虽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但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设计太注重宽泛笼统的倾向性与导向性,缺乏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的支持内容。现实中,一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甚至农业龙头企业遇到的一个较普遍和共性的问题是,因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和担保,贷款难、缺乏融资渠道,制约了这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规模化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但针对这一普遍现象和共性问题,缺乏明确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细化的配套性制度保障。
作者:翟金良 来源:《科技与社会》
发布于 2021-07-2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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