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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i自然  作者:李风  浏览次数: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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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6类区域禁止垦造耕地,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3年。《办法》提到的“垦造耕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和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办法》明确,禁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6类区域禁止垦造耕地,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3年。

《办法》提到的“垦造耕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和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办法》明确,禁止在6类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一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核定的坡度为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二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和重点区域;三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四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五是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六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办法》强调,规范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审查。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内容。

《办法》要求,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落实管护资金和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项目管护期限不得少于3年。管护期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每年上传一次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和种植影像。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任编辑:骆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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