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全国首部品牌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品牌代表着城市的实力和形象。”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咏雁介绍说,青岛市将品牌建设上升到城市发展战略的高度,青岛市品牌总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引领作用日益增强。为进一步推动品牌建设促进工作,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品牌立法,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把品牌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包含“总则”“培育与提升”“扶持与保障”“附则”共四章38条,针对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等不同种类品牌的特点,具体细化了品牌建设的责任主体、目标措施等。
《条例》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品牌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领域的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对于推动品牌培育与提升,《条例》提出,鼓励经营主体发挥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建立品牌梯次培育工作机制,推进全域品牌化,注重文化赋能,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在扶持与保障部分,《条例》从经费保障、金融支持、基础支撑、人才保障、品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品牌建设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韩林科坦言,青岛的品牌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2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青岛市仅有23个品牌入选,而北京有91个、上海有42个、深圳有36个入选。同时,青岛品牌建设还存在城市公共品牌定位模糊、企业创建品牌动力不足、品牌建设规划缺乏系统性、品牌建设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韩林科表示,地方品牌建设促进立法在国内尚属首创,无先进立法经验可参考。《条例》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点内容,同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以“先行先试”为引领,打造青岛经验。韩林科强调,城市品牌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通力协作。因此,《条例》还坚持社会共治导向,紧扣以品牌推动引领供需结构升级,厚植品牌发展沃土。
因地制宜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尤为关键。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傅强介绍说,《条例》在立法过程中突出地方特色,让品牌建设凸显青岛元素。
首先,建立完善具有青岛特色的品牌培育工作机制。聚焦青岛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优秀品牌标杆,培养品牌建设“领头羊”“带头雁”,带动一批竞争力强的一流品牌企业,形成一批影响力大的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品牌梯队。推进青岛全域品牌化,对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等不同行业领域,明确品牌培育的目标和制度措施。
其次,将青岛文化元素全面融入品牌建设。鼓励青岛企业将青岛本地非遗、海洋文化等特色资源导入自身品牌建设,引导青岛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企业做好自身品牌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再次,积极搭建高端平台,推进青岛品牌国际化。鼓励青岛企业创新品牌营销业态,主动参加国内外品牌合作交流,依托上合示范区、青岛自贸片区等平台,推动品牌“走出去”,提升青岛品牌国际影响力。(记者付朝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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