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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境外植物种子引进检疫流程须知

发布日期:2025-04-17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余霞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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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种子是农作物产业链的起点。虽然我国种子资源非常丰富,但为了满足多样化需求,少数品种仍需进口。本文将介绍从境外引进植物种子的检疫流程。一、植物种子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但是,进境植物种子仅包括繁殖用的植物学意义上的种子和果实,不包括块根、

种子是农作物产业链的起点。虽然我国种子资源非常丰富,但为了满足多样化需求,少数品种仍需进口。本文将介绍从境外引进植物种子的检疫流程。

一、植物种子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但是,进境植物种子仅包括繁殖用的植物学意义上的种子和果实,不包括块根、块茎、鳞球茎、接穗、芽条等可繁殖的农学意义上的“种子”。

二、植物种子引进前应办理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植物种子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必须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并根据从境外引进种子的不同情形向相应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情形

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境外引进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植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禁止进境的植物种子的,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9号),自2025年4月1日起,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随附以下资料:《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引种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若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引进植物种子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须向农(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的情形

引进非禁止进境的农业和林草种子的,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检疫审批。

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农用种子办理《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林用种子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三、植物种子引进的通关流程

进境植物种子口岸检疫应在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内进行。海关总署对《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引种单位或代理人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一)海关受理申报

在植物种子进境前,引种单位或代理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关: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原产地证书;

(3)如申报为转基因的,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入境口岸海关从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入境口岸的一致性等方面,对单证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仅需在进行进口货物申报时提供名称和号码,且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检疫审批批准的申请单位、境外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入境口岸应当与检疫审批批准口岸一致。

(二)海关口岸检疫

引进的植物种子繁殖性极强,存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等风险。引进植物种子在到达我国口岸时,口岸海关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检疫。进境种子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与申报品名、品种、批号、数量、唛头等不符且无法改单或补正的、无法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检出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检疫审批单、警示通报等列明的其他有害生物,或经风险评估认为具有重要检疫意义的其他有害生物,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

(4)未检出上述有害生物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无需海关实施隔离检疫或隔离种植的,口岸海关予以放行后运往指定地区进行种植;需海关实施隔离检疫或隔离种植的,运往指定隔离苗圃进行隔离检疫;

(5)需对外索赔的,依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检疫审批的植物种子,在口岸检疫完成后,海关即完成对该批植物种子的检疫监管,后续监管依据其检疫审批部门规定。

来源:黄埔海关

责任编辑:张岩 刘畅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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