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齐眉”这个典故中,孟光所举的“案”究竟是怎样一种器物呢?在中国古代,“案”作为器物名可以用来指以下几种不同的东西:
一是指狭长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如唐代李白《下途归石门旧物》诗:“羡君素书尝满案,含丹照白霞色烂。”现代人所说“伏案工作”“拍案而起”中的“案”,就是这个意思。
二是指坐具。《周礼·天官·掌次》:“王大旅上帝,则张毡案。”贾公彦疏:“案,谓床也。”“床”就是坐具。现在“案”已没有这样的意思。
三是指有短足的托盘。《急就篇》卷三:“椭杅槃案杯閜盌。”颜师古注:“无足曰槃,有足曰案,所以陈举食也。”古代盛食物的托盘主要是木制的,一种是没有足的,叫“槃”(同“盘”),一种有足的就叫“案”。
“举案齐眉”中的“案”,指的就是有短足的托盘,而不是桌子或坐具。也正因为现代汉语中,“案”已没有指托盘的意思了,所以给我们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本文选自《词误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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